放生不能放什么鱼,净土法门法师:放生人工饲养的鱼不能活,如何放生?

南宁放生组织 2023-01-20892未知admin

一、天津放生乌龟的最佳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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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人工饲养的鱼不能活,如何放生?

2、来源:摘自《学佛答问》(答香港参学同修之七十七),编号:2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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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哈尔滨放生小组的成员,有居士说,我们在菜场买的鲤鱼都是人工养殖的,放到江里不能活。如果牠们在江中死去,会怨恨放生的人。请问应如何做才圆满,真正达到放生效果?

答:这是真的,这不是假的,现在人工饲养的太多了。你要是放生不如劝人吃素,用放生的钱可以印《护生画集》,丰子恺画的画得好,劝人素食,劝人爱护动物。饲养的这些水族你知道了,那个鸟不是饲养的,牠一定是外头抓来的,你把牠放了,牠真的飞走了。所以要看很活泼,决定能够活得了,你才买来放。放生不能去预约,预约,他拼命去抓,他晓得今天生意很好,他能卖钱,那你就不是放生,是害生。所以寺院的放生是有问题,个别居士家里放生那无量功德,他到市场去买菜,偶然发现了一个、两个,这样买来放,这是正确的。决定不能说我明天放生,你们赶紧给我准备,造罪业,那这因果非常重,这个道理要懂得。

4、不宜在我国自然水域放生的常见水生动物外来物种有:巴西龟、牛蛙、罗非鱼、食蚊鱼、清道夫、革胡子鲶、鳄龟、雀鳝、食人鲳等。我们将加强科普知识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保意识,避免民间随意性放生可能造成的外来物种引发的生态危害。

5、外来物种这玩意的危害性我就不说了,把国家相关法规帖来:2001年,《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里规定,禁止开展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调节野生动物种群结构等特殊情况,需放生外来物种的放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放生所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自然保护区及外围保护地带、岛屿等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区域、外来物种可能对当地野生动植物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区域,应当禁止放生外来物种。

6、即便是本土物种,不分原产地的乱放生,也会破坏生态平衡,严禁外地鱼放生;

7、人工饲养的动物进行野外放生,它已经失去野外生存的本领,这样的放生毫无意义,还不如直接给它来个痛快的;

8、刻意去购买动物进行放生,这其实在促进、鼓励非法的野生动物交易,非但起不到保护作用,负面效应远大于你放生的这几个,一般来说,为了抓一个活的野生动物到市场上去卖,在抓捕及运送过程中,会死去几只同类的野生动物;

9、最好的保护方法是:不要去招惹野生动物。

10、不要主动去袭击野生动物,当然,正当防卫是允许的,千万不要过当,最高境界是学习舍身饲虎的摩诃萨青王子;

二、在家居士放生简单仪轨

1、不买不吃不用受法律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制品,没市场,也就没滥捕了,也就用不着放生了。

2、在野外遇到野生动物受伤等情况,要么不要干预,顺其自然,要么请专业人士进行专业救护。

3、2016年10月31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网站发布由国家林业局起草的《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现处于为期一个月的公开征求意见阶段。

4、《意见稿》中所指的“放归”实际上有两种:一种是科学研究性质的动物“野放”,另一种是民间团体出于精神需求的“放生”。前者的目的往往是增加保育类动物的数量,并注重野放后的追踪观察;而后者中的部分人由于生态学知识的不足,常常在放生时选择直接购买没有野外生存能力的动物,甚至购买外来的野生物种,使原本出于善心的“放生”变成了“放死”,甚者导致物种入侵和生态系统破坏。因此,该《意见稿》与2016年5月17日农业部办公厅和国家宗教事务局办公室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宗教界水生生物放生(增殖放流)活动的通知》一道,分别依照水生和陆生动物、科学野放和民间放生的不同性质提出了相应的管理要求,有助于防止生态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5、细读《意见稿》,我们却不难发现,其中有些条文过于泛化,对于政府部门和民间团体而言都缺乏有效的行动指导。下文将尝试对《意见稿》中的三则主要条文进行讨论,希望能增强该办法生效后的可操作性。

6、首先,《意见稿》第三条指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却并未说明具体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个人或民间团体如果想要放生,需要走什么样的程序?具体而言,需要采取“许可制”,只要未经林业主管部门许可即视为违法;还是采取“报备制”,向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详细报告,符合《意见稿》第五条所列出的四项放归规定即可;还是采取“事后追惩制”,放归之前不必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只有在放归中出现了违法违规问题,才进行事后处罚?如果具体的程序在管理办法中未能确定,违规处罚很有可能只是“马后炮”,而生态系统的破坏早已是既成事实。

7、再者,《意见稿》第五条第四款指出“野外放生要避开村庄、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而保护“野生动物栖息地”实际上是2016年7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第一次提出的概念。新野生动物保护法要求把自然保护区之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纳入了保护范围,并制定栖息地名录;然而迄今为止,正式完整的中国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尚未可查询。因此,若想保证《意见稿》的可操作性,应在其生效之前完成栖息地名录的制定、公开和可视化工作。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开发相关的手机应用程序、建立微信公众平台,让栖息地名录查询对于生态学知识有限的普通人和民间团体来说更加方便,即便无关放生,这也是很好的公民科普。

8、此外,《意见稿》第五条第三款指出“采取相应的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陆生野生动物野外放归行为对自然生态造成危害”,将“防范措施”的制定视为放归者的单方面义务。笔者认为,林业主管部门有“监督和管理”放归行为的责任,亦有生态放归教育的专业能力,当与民间团体合作展开生态放归培训工作。2016年7月5日,由福建省民族与宗教事务厅、福建省佛教协会组织的“规范佛教放生活动培训班”开班,福建成为了全国民间放生规范教育的先行者。《意见稿》中若能具体确定政府与民间团体合作开展生态放归教育的频次、内容和组织方式,在民间团体内培养科学放归宣导的“原种教师”,将进一步提高民间团体内部的生态知识水平,避免因无知酿成的后果。

9、有读者可能注意到,《意见稿》全篇并没有一刀切地禁止民间放生行为,这是考虑到放生所对应的主要民间团体、落实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结果。然而,对于放生行为的合理限制与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则并不抵触,因为任何自由都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何况如果回归发自善心的本意,亦有比如今的“商业放生”更适合的替代方案。因此,笔者主张民间团体放生在程序上采取事前申请许可制度,民间团体与林业管理部门一道进行充分的生态评估,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后民间团体方可放生;国家林业局也不仅应在修订《意见稿》的过程中指出哪些地方禁止放生,还应在网上公布建议放生地点地图与名录,公开各地点的生态评估结果与放生具体要求,并与相应执法部门协作,从“放生产业链”的源头上解决非法捕捉野生动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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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生为什么能够治好绝症---有三个原因: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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